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奉化伟欣纸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佳米辉工艺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宁波佳米辉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奉化伟欣纸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2346元以及以2234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对宁波佳米辉工艺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50元,保全费243元,合计422.50元,由宁波佳米辉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