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吴某3、吴某1、吴某2各项损失39838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由***赔偿吴某3、吴某1、吴某2各项损失261332.6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吴某3、吴某1、吴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44元,减半收取计5572元,由吴某3、吴某1、吴某2负担3572元(本院予以免交),由***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由上诉人直接交纳上诉费(账户名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24×××5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路支行)。

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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