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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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梓涛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3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上诉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被上诉人宁波梓涛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27000元; 二、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3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被上诉人宁波梓涛贸易有限公司价款 4772250元,至2017年4月14日止的利息513016.87元,并以4772250元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被上诉人宁波梓涛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审案件受理费66455元,由上诉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916元,被上诉人宁波梓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5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98095元,由上诉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433元,由上诉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73元,被上诉人宁波梓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