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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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100000元。支付方式:上述赔偿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支付至***指定账户(户名:陈某,账号:62×××35,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诏安县支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1509元,由***负担29元,***负担1480元。鉴定费3400元,由***负担64元,***负担3336元(由***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