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金之江物资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江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
宁波夏鑫空调有限公司
宁波华通电器成套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金之江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51362.8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717934.36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此后罚息、复利按照《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华通电器成套厂、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宁波江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夏鑫空调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宁波金之江物资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宁波金之江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0954元,减半收取204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77元,由被告宁波金之江物资有限公司、宁波华通电器成套厂、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宁波江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夏鑫空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20-01-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