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179683.18元、至2019年5月15日的垫款利息损失147638.27元及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79683.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垫款利息损失以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2.50元,由被告***负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