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162467.02元、贷款利息12189.7元、罚息1813.5元、复利653.7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9日,之后的罚息、复利以162467.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但三项之和不得超过以162467.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1元,财产保全费1421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337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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