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贷款本金281,976.91元及截至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4,592.29元,合计286,569.20元;并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对被告***、***共有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北大街188号华溪龙城XXX号的房屋(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变卖或折现所得价款优先实现原告抵押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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