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借款本金41281.66元、利息(截至2020年4月27日为5385.39元,此后以41281.6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迀分行负担190元、由被告***负担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8-30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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