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
江苏允友成生物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经济开发区科技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允友成生物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准予原告就上述第一项判令内容及诉讼费76653元对被告所有设备(详见原告提供动产抵押登记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亿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306元,减半收取766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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