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澳普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1754号之一

原告: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奇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波澳普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尧达,总经理。

原告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澳普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公告费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

本案按原告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方美玲

审判员暨秉恒

人民陪审员蒋雪顺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姚吉妮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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