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
汕头市天栢芙内衣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头市天栢芙内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预付货款297571.4元;

二、被告汕头市天栢芙内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补偿款62647.2元;

三、被告汕头市天栢芙内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因未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损失66240.3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汕头市天栢芙内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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