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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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富联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信阳龙瑞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1037116.68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16999610.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37506元(保修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信阳富联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信阳龙瑞建筑有限公司担保保险费25000元; 三、驳回原告信阳龙瑞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信阳富联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上诉期限届满前交纳上诉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户:46×××16)。并在交费后的次日起5日内将交费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交纳上诉费和交付上诉费凭证的,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