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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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59778.48元、利息4635.7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67.6元、管理费用3元,合计人民币66684.79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止,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合约约定共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元,财产保全费890元,合计人民币23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