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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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525民初104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杰,系原告丈夫。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桥西区守敬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00948345L。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钢铁北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于炳辉,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0800219D。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波,李玉博,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8)冀0525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冀05民终413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已赔偿的1500元外)原告***眼镜、手机、电动车代步费、衣服损失、电车灭失等各项损失共计2500元(当场履行),履行完毕后,原告***不再以任何理由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请求任何损失。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计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睢素杰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