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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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邯郸市翰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冀04执保20号 关于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邯郸市翰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巧书、杜磊、贾向国、张辉、张德维、高庆涛、贾红英诉中财产保全一案,(2019)冀04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885062.95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聊城经济开发区,面积27436.28平方米,房产证编号为聊房权证开字第××号的房产及位于聊城经济开发区,面积75613平方米,土地证编号为聊国用(2010)第330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 本院认为,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