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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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伟铭盛机电有限公司 荆州江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荆州江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伟铭盛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伟铭盛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荆州江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交付金额为480,000元的发票;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伟铭盛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荆州江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2元(武汉市伟铭盛机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伟铭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1,334元,被告(反诉原告)荆州江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858元。反诉费3,211元(荆州江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荆州江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