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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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03民初1658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住***。 负责人:陶红武,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工作人员。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静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蔡宜菲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