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中冶宏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中冶宏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72,98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元,由被告福建中冶宏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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