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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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春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黄石市金世纪汽修有限责任公司金世纪大酒店 黄石行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黄石市金世纪汽修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黄石行健资产经营公司和与被告黄石市金世纪汽修有限责任公司金世纪大酒店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6月15日解除; 二、被告黄石市金世纪汽修有限责任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春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的租金共计116,221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付方式为:以逾期未付租金总额116,221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后计算利息的30%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116,221元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后计算利息的30%计付,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适用短期贷款利率的应不予调整利率,适用中长期贷款利率的则应在下一年度按新利率计算); 三、被告黄石市金世纪汽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原黄石行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黄石市金世纪汽修有限责任公司大酒店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位于浠水县散花镇李渡村(原黄石大桥畜牧公司)面积约2,666.80平方米的场地,并向原告湖北春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以6,667元/每月为标准,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前述场地腾退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湖北春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365元,原告湖北春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石市金世纪汽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5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湖北春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余814元由原告湖北春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