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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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国茂矿业有限公司 大冶市宏盛工贸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宏盛工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国茂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8645537.06元(含借款本金、律师服务费、判决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从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5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