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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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 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共486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37590.4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2.94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合计1872.94元,由原告***负担830.03元,被告***负担923.5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11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