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宝集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 广州宏亚物流有限公司 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 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6505.94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7元,由原告***负担1344元,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