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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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清远市清新区凯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21民初1666号 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凯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住***。 负责人:邓本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行政助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凯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凯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清远市清新区凯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向晓韵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幸珊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