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晋中天龙洗煤加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中天龙洗煤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万元及从2016年12月19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时开始计算的利息15.48万元。 二、被告晋中天龙洗煤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柴油款74323.7元及从2014年5月31日起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的欠款利息24526.59元。 三、被告晋中天龙洗煤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受让案外人段辉、马建秀、赵春德、张小江、吕东、段成来的债权转让款85万元。 四、被告***对前述两项公司债务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18元,由原告负担3018元,被告晋中天龙洗煤加工有限公司、被告***负担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