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中天龙洗煤加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晋中天龙洗煤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万元及从2016年12月19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时开始计算的利息15.48万元。

二、被告晋中天龙洗煤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柴油款74323.7元及从2014年5月31日起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的欠款利息24526.59元。

三、被告晋中天龙洗煤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受让案外人段辉、马建秀、赵春德、张小江、吕东、段成来的债权转让款85万元。

四、被告***对前述两项公司债务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18元,由原告负担3018元,被告晋中天龙洗煤加工有限公司、被告***负担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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