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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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曲沃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曲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已支付)、误工费18805.13元、护理费18399.57元、残疾赔偿金4602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531.4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105764.55元。 被告***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105957.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0元、营养费9000元共计125157.14元的70%即87610元(其中被告***已支付7000元)。 上述一、二两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1元,由原告***负担261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