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千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 丽水南城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位于丽水市××幢××室××楼厂房)并返还给原告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浙江千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58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千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按每日434元标准支付从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腾空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原告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2元,由原告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2元,由被告浙江千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