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生朗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鸿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9)浙0281执1948号之一 被拘留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鸿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生朗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系被执行人北京中生朗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