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 宁波市昆霖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昆霖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40193.31元,支付至2018年10月23日的利息5553.03元,并以40193.3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昆霖贸易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 三、被告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