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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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及第三者商业保险100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35634.24元。 二、鉴定费2412元,由原告***负担41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鉴定费2412元,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向鉴定机构缴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7.84元,由被告***负担2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