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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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诺普水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4286.72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5715.04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上述第一、二项在赔偿款535715.04元范围内,被告安徽诺普水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任何一方实际支付赔偿金及利息后,均可相应免除另一方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31元,司法鉴定费50000元,合计73331元,由被告安徽诺普水运有限公司负担633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负担19012元,原告***负担47982元。被告安徽诺普水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负担的前述案件受理费连同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