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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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77394.77元及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77394.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41.08元,减半收取为2420.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自行负担601.54元,由被告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民委员会负担181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