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东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民欣建设有限公司 象山港浦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东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东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象山港浦建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60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象山港浦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5987元,减半收取7993.5元,反诉受理费734元,合计872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东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71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象山港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