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阜新市大铭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煤款272864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23日开始给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