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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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烟台华锐微粉有限公司 烟台隆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退还给原告烟台华锐微粉有限公司风险押金等人民币22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435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同时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利息损失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烟台华锐微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华锐微粉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955元,由原告烟台华锐微粉有限公司负担990元,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965元。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原告4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