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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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硅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合肥市兴泰担保行业保障金运营有限公司 合肥真福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真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051373.3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91292.26元(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1日,此后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硅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真福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8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581元,由被告合肥真福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硅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