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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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派软件有限公司 郑州彤阳数码影像器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5221号之一 原告:郑州彤阳数码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同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彤阳数码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王嘉骏 人民陪审员刘佩瑶 人民陪审员余晨 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王廉超 |
裁判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