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29.3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90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项下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967.6元;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17134.5元;以上共计23102.1元,扣除免赔额300元,实际应给付22802.1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项下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032.4元;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5600元;以上共计9632.4元。 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务农人工费800元、医疗费7419.3元、先行支付的3000元;以上共计11219.3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3元,减半收取计344.7元,原告***、***负担26.7元,被告***负担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