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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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济南市天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以借款人民币×××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6月25日起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赔偿原告济南市天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条款项承担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济南市天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