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苍南县中梁和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7民初4119号

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75320582Q,住***。

法定代表人:刘珍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仲明,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表,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中梁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55YN4N,住***。

法定代表人:姜风

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中梁和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圣东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建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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