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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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三岔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799498.49元; 二、四川三岔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以22306716.85元为基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0%的标准,违约金按0.05%/天的标准,从2019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为止,逾期未支付完毕的,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541元,由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875元,由四川三岔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