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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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涉案商品房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383,99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二、被告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电视入户费、电开户费共计97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