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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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1日按月利率8.4‰计息,从2016年7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2.6‰计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2.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