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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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1885号 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贵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武洋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士博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