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暨市盛阳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支付至2020年4月1日止的利息329900元,并支付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诸暨市盛阳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9元,减半收取793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34.50元,由被告***、诸暨市盛阳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