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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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鑫德顺食品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金乡县宝泰农贸有限公司 济宁茂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乡县宝泰农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186万元; 二、被告金乡县宝泰农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截止到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34350.48元,以及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金乡县宝泰农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元; 四、被告济宁茂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鑫德顺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9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乡县宝泰农贸有限公司、济宁茂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鑫德顺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