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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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珲春龙宝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4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 二、追加珲春龙宝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王某1、龙某、王某2、张某为珲春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4执64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三、驳回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946元,公告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46元,合计20492元,由王某1、龙某、王某2、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