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珲春龙宝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4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

二、追加珲春龙宝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王某1、龙某、王某2、张某为珲春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4执64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三、驳回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946元,公告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46元,合计20492元,由王某1、龙某、王某2、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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