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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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信用卡本金162378.71元、并支付利息29563.44元、分期手续费8722.49元及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62378.7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928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负担262元,被告***负担4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