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市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市瑞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郑市龙湖镇永发木器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永发木器厂、郑州市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征公司墒润苑项目部签订的《新郑市龙湖镇永发木器厂综合楼住宅买卖合同》及《售房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永发木器厂、郑州市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533120元并支付利息(以15331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98元,由新郑市龙湖镇永发木器厂、郑州市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