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徐州七十一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辽阳市康宁医疗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在豫N×××××轻型栏板货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红云、经硕、经博因经中锋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救护车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交通费合计1107689.95元(不含已垫付的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李红云、经硕、经博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